防脱,也要防骗。文|林子

近日,某公司推出“脱发险”:凡购买旗下某品牌的洗护发产品,均可获赠“脱发险”,一年之后脱发就赔,最高可获赔10000元。网友评论:“买买买,就当交保险费了!”“你若不脱,全当洗发护发,你若脱发,直接拿钱植发。”

脱发险不过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但脱发这个话题却产生了巨大的关注度,它抓住了当代青年人夜不能寐的问题——脱发。据《2018年淘宝男性消费报告》,我国防脱产品年销量增幅达104%,其中90后增长192%。在这一庞大的市场面前,各种育发液、生发液、防脱洗发水层出不穷,宣传语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青眼调查发现,育发液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乱象。

产品涉嫌违规宣传

在天猫上搜索“育发液”可以看到,相关产品非常之多。销量最高的一款产品月销达1.5万件。来自世界各地的育发产品,以各种“独家招牌”吸引消费者,其中不乏一些产品浑水摸鱼,涉嫌违规宣传。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育发化妆品的定义是:“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然而,不少育发液在宣传时,都会将“生发”或“生发液”一词写入产品的标题或描述中。进口品也不例外,典型如现在市面上大火的柳屋生发液,直接将“生发液”作为产品名称。

此外,一款名为“茀洛莉娅米雅诗防脱洗发露”的育发类产品,在其官网宣称“有效率90%,止脱生发”。另一款“七绿育发固发精华液”的育发类产品,也在其官网宣称“30天长出新头发,根源解决头发问题”。“凯丽阁防脱育发洗发水”“天施堂育发液”等均在网站上宣称“止脱”“生发”的功效。

▍分别截自茀洛莉娅旗舰店、七绿旗舰店

早在2010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的《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等都属于化妆品命名的禁用语。其中,医疗术语包括“治疗”以及各类皮肤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包括“抗菌”“消炎”“生发”“毛发再生”“止脱”等。

2015年8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起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就在去年9月,“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因电视广告中含有“植发造林,21天长新发;天天用,天天长,周期用,浓密黑”等虚构使用效果的内容,发布主体河南郑州题桥商贸有限公司被郑州市管城区工商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并处罚款人民币146.875万元。

▍截自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实上,在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查询相关备案可以发现,在化妆品一览搜索“生发”时,显示的备案均为育发液产品,只有在药品一览搜索,才有生发酊、生发丸、生发片等产品。

“我们以前叫生发液,后来根据国家命名规范,所有生发产品都不能叫生发液,只能叫防脱育发液。”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解释。不过,也有行业人士指出,一方面是因为“生发难,所以改叫育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育发”的人群更大。

“张冠李戴”情况普遍

曾有业内人士戏称“特证的审批时长几乎以年为计算单位”。从特证审批的严肃性看,一般特证审批历时1年半至2年时间,过程中需要提交各类文件、报告,经过多次测试和评审会议。正因如此,批号“张冠李戴”成了个别企业“获取”特证的特殊方式。

卫生部1991年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显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但事实上,育发液市场上存在着大批产品的批准文号“张冠李戴”或共用一个批准文号的现象。

天猫上“谢馥春润龙专卖店”所售的“谢馥春黑发精油”,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中,该产品名称其实为“发姿源头皮营养液”。而“莹朴旗舰店”所售的“莹朴防脱洗发水”的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0206”,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中显示的却是“梦妆光采裸透气垫霜”,简直风马牛不相及。

▍分别截自莹朴旗舰店、国家药监局

一个批件出现在多个品牌的产品中的现象也多不胜数。比如“发狮植物防脱育发露”“媞娅植物防脱育发露”对应的都是一个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10432,而该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邦瑞特牌植物防脱育发露”。

▍分别截自店铺“生发活发入口”、 媞娅旗舰店、国家药监局

“七绿育发固发精华液”“凯丽阁防脱育发洗发水”“倩滋防脱育发液”的批准文号都是国妆特字G20100163。“西润果漾固发健发精华液”“茵之润护发健发精华液”“锐变果漾固发健发精华液”的批准文号都是国妆特字G20161154。“爱肤宜生姜洗发水”“植丽泉防脱育发洗发水”“金典医圣生姜洗发水”的批准文号都是国妆特字G20110208。“奖妆首乌养发防脱育发露”“苗伊秀首乌养发防脱育发露”的批准文号都是国妆特字G20130176。

不少产品批件已过期产品还在继续销售。比如“贝维诗育发液”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30901,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系统中,该产品名称显示为“嘉韵育发液”,批件状态显示“已过期”。“济生堂牌养发护发防脱液”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091261,该批件状态同样显示“已过期”。

▍分别截自贝维诗旗舰店、国家药监局

▍分别截自店铺“成都放心购企业店”、 国家药监局

此外,丰发的亿必吉生发酊在备案系统中查询显示“已过期”。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育发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而根据国家药监局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调整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程序有关事宜意见的函》,自2019年起,已获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认真开展产品自查,并在批件有效期届满前4-6个月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批件延续申请。

对此,一位行业人士表示,批件过期后,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该批件产品,但不排除批件过期后处于换证期间,可能会有一个延续通知书,这种情况还可以继续生产的。一般申请延续获批的时间在60天左右,如果有问题,就延续不了。

有特证=有效?

关于“特证”的讨论声一直此起彼伏,不少企业称“特证”审批周期长、成本高等,成了他们的困扰。在国产特殊化妆品备案平台上搜索批件状态为“当前批件”的“育发”产品,显示仅有237条备案。也因此,拥有一张“特证”成为了这些企业宣传时的有利武器。

很多育发液产品在宣传页上,都特别喜欢把“特证”的照片摆在显眼的位置。甚至有些产品在宣传时,还把“有特证”等同于“有效”,误导消费者。

天猫上“博倩金博美专卖店”所售的一款“博倩防脱育发套装”,在商品详情页的开头赫然写着“有特证才是真有效”的大字,并附上国家药监局的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再比如,“追风旗舰店”所售的一款“防掉发去屑洗发露”,也在产品介绍里写着“拥有国家批件,效果有保障”。

▍截自博倩金博美专卖店、追风旗舰店

此外,“莱薇尔防脱育发液”“帕克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等多款产品都在网站非常显眼的地方打着“国药监局”“保障”“有效”“可信赖”“有特证,真防脱”等标语,无不给人一种“有特证就等于有效”的错误导向。

2007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将具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及防晒作用的9类化妆品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由于此类化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所含有的功能性成分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国家对其监管要比普通化妆品更为严格,这类化妆品必须要经过国家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并下发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及销售。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送审稿,化妆品生产者需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而查询上述特证产品的批件可以看到,在备注一栏通常会写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组织对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本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截自国家药监局特证批件信息

有行业人士指出,所谓特证,指的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育发液产品划入育发类化妆品,这类产品需备案并取得特证。但是,在申请这一许可证的过程中,国家药监局检测的仅仅是微生物是否超标、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以及是否含有禁用成分等,符合规定的产品即可上市并且对外宣传育发效果。

也就是说,拿到育发类特证只能说明产品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含对皮肤有害的成分,但并不代表监管部门对产品育发功效的证明。

我国脱发人群日益壮大以及呈现年轻化趋势是显而易见的。有数据显示,约2亿中国人受到脱发问题困扰,与父辈相比,如今年轻人脱发的平均年龄提早了15-20年。在这一潜力巨大的细分市场,不论是育发液、健发梳还是增发器、防脱洗发水都有可能成为爆红的品类,但化妆品企业要想在其中分一杯羹,还得守住自律的底线,避免触碰红线。